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以来,我区通过实施“百个人才高地建设计划”,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撑、经费资助、平台搭建上精准施策,遴选建设了企事业单位人才小高地37个,推动形成一批科技创新成果,为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服务。
为持续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和管理,提高人才小高地建设质量,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和《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18〕7号)要求,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7章18条,分别从总则、评估组织、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结果构成及运用、纪律要求、附则七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考核评估坚持的原则。明确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的激励竞争机制,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进,推动人才小高地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估组织。明确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明确了人才小高地建设周期为5年,从批准设立之日起算,考核评估分为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期满评估。年度评估在每年年底进行,由各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自行组织,对照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年度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中期评估在每轮建设期的第3年进行,期满评估在每轮建设期满前3个月进行。中期和期满评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考核评估组进行,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评估。
(三)评估内容。为提高考核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制度建设与运行管理、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与学科发展、创新成果与实绩贡献等四项指标,针对每项指标作出了要点和指标体系说明,权重分别占比为10%、20%、20%、50%。《办法》要求建设载体单位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队伍建设、课题研究、项目合作等方面对小高地给予重点支持保障,保障小高地建设的科研用房、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将小高地基本运行经费纳入载体单位年度预算,每年配套基本运行经费不低于5万元。
(四)评估程序。明确了评估工作按照准备、自查、核查、评定等阶段进行,各人才小高地载体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才小高地自查评估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考核评估组负责审核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审核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小高地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结果构成及应用。明确人才小高地评估总分由载体单位自评分、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属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分和考核评估工作组评分组成,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等级作为人才小高地后续资金支持、小高地保留或取消的重要依据,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中期、期满考核评估为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30万元资助;对中期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期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人才小高地建设资格,追回结余资金,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纪律要求。明确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单位要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做好日常数据采集,保证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数据资料、资金使用不规范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致使评估结果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评估等次、取消人才小高地资格等处理。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七)附则。明确评估组在工作开始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才小高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表》中所列的指标权重,制定更加具体量化的评分要素和评估方案,每次评估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评估总数的20%。
《办法》确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自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