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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浏览: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宁党办〔2015〕5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号)精神,加强对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及其培养单位的考核管理,加快培育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后备人才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的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及培养单位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考核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政治引领、政治把关,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分级负责、务求实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创新能力、工作实效、学风品德和经费使用等方面。

(一)政治素质重点考核培养对象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投身“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创新能力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坚持科学精神,开展课题研究、技术攻关、自主创新等情况。

(三)工作实效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履行岗位职责、业绩贡献及成果转化,参与服务基层、技术指导、挂职服务等情况。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外出学习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环球360企事业单位培养对象应服从组织选派到基层单位脱产挂职服务;参与或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或技术攻关项目不少于3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主持或参与国家级课题不少于1项),每年到基层、企业或生产一线开展服务实践活动。

(四)学风品德重点考核培养对象是否学风正派、遵守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遵纪守法。

(五)经费使用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培养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条对培养单位的考核内容包括搭建平台、项目支持、培养激励、管理服务等方面。

(一)搭建平台重点考核培养单位制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为培养对象选聘相应领域专家学者作为导师,搭建交流互动平台,组织和支持培养对象外出培养考察、学习研修等情况。

(二)项目支持重点考核培养单位鼓励和支持培养对象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改造等情况。

(三)培养激励重点考核培养单位研究制定青年拔尖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在职称评聘、绩效分配、推先选优方面倾斜情况。

(四)管理服务重点考核培养单位发挥培养培训、考核管理等主体作用,监督指导培养对象按规定使用专项资助经费,为培养对象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对培养对象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推荐、谁主管、谁考核”原则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核。对培养单位实行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与培养对象的考核统筹安排、统筹开展。

第七条对培养对象的考核须把握以下重点:(一)年度考核由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结合培养对象年度科研工作和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评判。考核结束后,培养单位及时将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培养对象名单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中期考核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人才办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实施,一般在培养对象培养期的第三年上半年进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具体程序为: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分别组成考核组;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组织答辩、个别谈话、实地察看等方式,对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培养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人才办中期考核基础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情况抽查复核。(三)期满考核一般在培养期的第五年下半年进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期满考核采取实地走访、座谈讨论、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培养对象的学习培训、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实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视情况抽查。

第八条对培养单位的考核须把握以下重点:(一)对自治区级培养单位考核,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考核市县培养单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办组织实施。培养单位围绕考核内容要求撰写单位培养情况工作总结,并提供佐证材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适时抽查。(二)对自治区人才密集单位的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副厅级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组长,配合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与;对自治区其他培养单位的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考核组组长,抽调配合单位业务处室相关人员参与考核;对市、县培养单位的考核,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才办牵头,抽调配合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参与考核。(三)考核组应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听取培养对象意见,培养对象在5人以内的应逐一听取意见,培养对象在5人以上的应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培养对象听取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构成

第九条对培养对象的中期、期满考核分值由自我评分、培养单位评分及主管部门评分三部分组成,分别占20%、50%和30%。具体评分标准见《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分表(样表)》。培养对象的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分为优秀、待改进、不合格等次。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评定为优秀等次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考核期内主持2个以上新产品或新工艺设计,或者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2.考核期内获得授权专利3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

3.考核期内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新产品1项;

4.考核期内主持完成或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制定自治区级标准1项;

5.考核期内发表SCI/SSCI/EI/ISTP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专业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著1部;

6.中小学教师考核期内获自治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自治区基础教育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或主持并完成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课题1项。

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相应层次考核人数的30%。

第十条对培养单位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待改进三个层级,由考核组结合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听取培养对象意见情况,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培养单位应配套相应培养资金,为培养对象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对培养对象和培养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各行业主管单位审核并统一反馈,有关单位及时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始考核资料由牵头考核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培养对象享受后续培养政策待遇、参加自治区其他人才选拔计划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参考。

中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对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分别追加中期(第2-3年)专项培养经费,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考核为待改进等次的按50%继续支持人才经费;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作为培养对象,追回剩余培养经费并取消有关政策待遇。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分别追加后续(第4-5年)专项培养经费,每年10万元、6万元、3万元,考核为待改进等次的按50%追加人才经费,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剩余培养经费并取消有关政策待遇。

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中期、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等次的,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定后,可直接纳入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继续培养。

第十三条培养单位考核被评选为待改进等次的,申报人才项目、推优推先、外出培训等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培养,并按规定取消政策待遇,追回结余资金,取消人才称号: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人选资格的;

3.培养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或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培养单位的;

5.在培养期内擅自终止其所承担工作的;

6.工作调动或辞职离开宁夏的。

第十五条建立考核通报负面清单,对不认真履行培养、考核、管理职责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培养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减少相关人才项目、人才资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培养对象或培养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牵头单位申请复核,复核仍有异议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考核评分表(样表)及培养单位考核表(样表)

(转自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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