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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有关问题法律政策解答(二)
发布时间:2020-04-20 浏览:次

1.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应该怎么办?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

3.受疫情影响房贷、车贷、信用卡还款不及时的,金融机构有哪些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4.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房屋买卖、投资、商铺租赁等发生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房屋买卖、投资、商铺租赁等发生争议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有关调解组织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基础上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依法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1)起诉。公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投诉。公民就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通过主管机关、有关群众性组织或其他单位公布的电话、政务网等方式反映并要求处理和解决。

(3)申请调解。遇到民间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4)申请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请求其对纠纷居中调解、进行裁决。

(5)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申请信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当事人在依法维权时,也可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法律帮助:拨打12348宁夏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查询宁夏法律服务网,或者到市(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在司法所)、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寻求法律帮助。

6.疫情防控期间信访人应当如何依法走访?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疫情防控期间,倡导群众通过网上投诉和写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反映诉求。

7.疫情防控期间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8.疫情防控期间,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信访秩序或者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煽动、策划与信访活动相关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或者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自治区人大网,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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